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荣公益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四)基金会接受捐赠信息;
(五)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信息;
(六)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收入支出明细。
第九条 接受捐赠情况。包括:接受捐赠时间、捐赠内容、捐赠来源、捐赠金额、捐赠方向。
第十条 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机构、项目开展情况、项目报告。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月报、机构动态、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信息公开:
(一)机构出版物;
(二)基金会官方网站;
(三)福建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四)定期工作简报;
(五)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六)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三条 对于管理机关要求以特定形式披露的特定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永荣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