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负责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通过合法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八条 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确认业务活动相关受益人的身份,确保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基金会依法记录所取得的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并尊重其保密要求。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信息及所有公开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合作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基金会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